关于对我校职工薪金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份开始对我校在职职工资所得实行按月计税的办法;对年终一次性津贴、讲课费及其他薪金所得计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征税范围 凡工资关系在我校的在职职工均属纳税义务人。 二、征收和免征项目 (一)工资关系在我校的在职职工按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讲课费、津贴、补贴、奖金、加班费等等。 (二)免征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政府特殊津贴、工资收入中用于救灾捐赠的部分。 三、征收标准及比例 按在职职工当月所得减壹仟陆佰元后的余额,即“全月应税所得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税率表如下 : (根据我校实际,将税率表仅列至5级)
四、计算公式和方法 (一)公式和方法 当月应税所得额 =当月应发工资-免征项目-2000.00元 当月应纳税额 =当月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举例说明 例 1、李老师2007年5月份应发工资3501.20元,住房公积金341元,医疗保险34.60元, 计算李老师5月份应交个人所得税。 李老师 5月份应税所得额=3501.20-341-34.60-2000=1125.60 李老师 5月份应纳税额=1125.60*10%-25=8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