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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试行) 
                            
(1994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党员、党的任何一级组织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健全民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四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五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行使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第七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受到党纪处分。 

第二章 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因故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党员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培训要服从组织安排。 
   第九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也有权以写信的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但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 
   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 
   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时,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重要问题,主要是指: 
   (一)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 
   (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 
   (四)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 
   (五)发展新党员; 
   (六)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在党组织对党员作出鉴定时,本人均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第十四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组织声明保留,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第十五条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在请求、申诉和控告时,应有正当理由,实事求是。 

第三章 对党员各项权利的保护 
 
   第十六条 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当参加的各种会议。会议的组织、召集人员或机构应在会前通知应到会的党员。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的其他重要会议之后,党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会议内容和决议向党员传达。 
   党组织应给党员提供阅读党的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无法直接阅读文件时,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员宣读文件。 
   党组织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党组织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党的中央或地方组织决定在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讨论某方面问题时,应将讨论的时间、方式和内容,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党员,以便党员参加讨论。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工作制度进行处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应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 
   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对检举人、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系错告,应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 
   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对党员提出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对于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和后果,采取以下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二)口头批评; 
   (三)责令赔礼道歉; 
   (四)责令作出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党组织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上述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与党纪处分合并使用。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侵犯党员权利,情节轻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党员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一)进行表决和选举时,故意不通知或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 
   (二)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 
   (四)对其他党员实事求是的作证和辩护进行追究; 
   (五)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六)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八)其他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除对该组织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或党章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外,还应追究该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五章 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案件。对于打击报复案件的定性,应经县和县级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受到党外各种组织或个人的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和保护。党组织应采取措施,与党外有关组织或个人联系协商,提出建议,要求停止侵害,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 
   第三十条 党员因党内权利受到侵犯而影响工作、生活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各级党组织请求帮助。党组织在保护党员党内权利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提出建议,维护其正常的工作、生活条件或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党员可以向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控告,上级党组织应即受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必须反对两种教条主义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思想保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要始终坚持和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必须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一方面,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和实践发展的要求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坚决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另一方面,要在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中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坚决反对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特别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教条主义。唯有如此,才能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才能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地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一、反对两种教条主义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基本任务

   我们从国情出发,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既坚决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也坚决反对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教条主义,符合马克思主义在同各种错误思潮斗争中坚持真理、发展真理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是在同形形色色的错误和反动思潮的不断斗争中进行的。一方面,这是由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和革命性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运用科学的唯物史观考察历史和社会,深刻揭示和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暂时性和转变为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并指明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完成这一使命的条件和方向,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它必然会遭到代表资产阶级利益、为资本主义社会辩护的理论学说的敌视和攻击,也会遭到表面上拥护马克思主义、实质上反对和篡改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机会主义理论思潮的挑战和歪曲。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同工人运动的结合、同各国具体实践的结合,是一个十分复杂艰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探索中的某些偏差、失误和错误,也不可避免地产生违背马克思主义精神实质、偏离马克思主义发展轨道的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因而,正确地同各种错误的观点和思潮作斗争,既是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客观需要。

   因此,我们旗帜鲜明地反对两种教条主义,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迫切需要,也是在当前时代和社会历史条件发生急剧变化时期,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地位,积极应对和主动驾驭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形势的迫切需要。

   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并强调,必须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指导地位。李长春同志《在邓小平生平和思想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既要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又要反对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抵御西方腐朽思想文化和价值观的侵袭。”李长春同志的这一论断,完全符合我国当前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实际。

   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最大最深刻的变化,就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创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全党全国人民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和指导实践的强大力量。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大潮的涤荡,经过长期的破除禁锢和解放思想,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今天在国内已经没有多少市场。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僵化教条的理论,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一些因循守旧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束缚着一些人的手脚。因而坚决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仍然是我们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与此同时,我国意识形态领域也呈现出复杂的态势。从国际上看,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正处于低潮,资产阶级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占主导地位。苏东剧变后,中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实施“西方”、“分化”的主要目标,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重要的阵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一切机会和渠道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灌输和推销西方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政策和价值观念。可见,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是长期复杂的,有时甚至非常尖锐。从国内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思想呈现出更多的多样性、差异性和独立性。各种观念相互交织,同时国际上的意识形态斗争也辐射和影响国内思想文化领域。

   在当前复杂的意识形态形势下,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意识有所滋长,并力图争夺思想阵地,争夺对改革开放的影响和引导。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虽然在1989年政治风波后遭受挫败,自由化思想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极少数自由化分子仍然寻求各种机会开展活动,影响舆论,试图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施加影响。他们调整策略,一般不直接发动政治动乱和街头政治,主要从意识形态领域广泛渗透,并常常打着“解放思想”、“理论创新”的幌子,兜售从西方搬进的资产阶级理论和主张,企图把中国引上全盘西化的轨道。他们中有的人实际上是西方敌对势力在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应声虫和内应力量。另外,党内外有一些人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有所轻视,缺乏警惕,使一些媒体、课堂、论坛上充斥西方的各种观点、理论和学说,甚至排挤、否定和攻击马克思主义理论。目前,迷信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力有上升的趋势,逐渐向思想、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领域渗透。如果任其蔓延,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会被削弱和动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会受到挑战,改革开放就会偏离正确方向而走上资本主义轨道。可见,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影响和蔓延,漠视甚至公然挑战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必须高度重视的倾向性问题。坚决反对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特别是反映发达国家资产阶级主流意识形态的教条主义,是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必须认真对待而无法回避的斗争。

   二、两种教条主义的本质特征和主要表现

   各种教条主义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正确揭示两种教条主义的实质,认真分析它们在各方面的主要表现和危害,特别是对当前逐渐上升和蔓延的迷信照搬西方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进行深入的剖析,是我们坚定和自觉地反对两种教条主义的思想和理论前提。

   对待马克思的教条主义,迷信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从不同的方面削弱和危害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二者表面上各执一端,“左”右对立,实质上它们的认识根源都是主观唯心主义,在思想方法上都是形而上学。尽管它们在表现形式上相异,理论口号和内容貌似不同,但由于有着同样错误的认识基础和方法,因而它们可能相互转化,殊途同归。它们在认识上的共同特点是从本本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脱节,主观和客观分离;在实际生活中都脱离国情,脱离人民,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党和人民的立场和利益。

   我们不仅要认清两种教条主义的共同特征和认识根源,而且要对它们发生影响和作用的方式,也应该作具体分析。二者造成错误和危害的倾向是不同的。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对于社会主义事业来说,既可能导致“左”的机会主义,也可能导致“右”的机会主义。而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特别是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主要是从右的方面危害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形成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全盘西化的错误倾向。

   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不能正确处理普遍性的指导原理和本国具体实践的关系。它不是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而是视为“终极真理”和千古不易的教条;不了解马克思主义要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不理解马克思主义只有同各国各时期的国情和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巨大的指导作用。它们是列宁所批评的“为死教条而牺牲活的马克思主义”,也是毛泽东所批评的不喜欢研究国情和调查研究的“懒汉”思想。它们的具体表现有很多,当前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思想脱离实际,跟不上时代和社会前进的步伐,盲目维护被实践证明是过时或错误的个别观点和论断,消极对待甚至抵触社会的变革和理论的创新。正如毛泽东曾对当时革命队伍中的“顽固派”尖锐批评的那样:“他们不能站在社会车轮的前头充任向导的工作,他们只知跟在车子后面怨恨车子走得太快了,企图把它向后拉,开倒车。”(《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5页)当前,在不断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迅速发展的形势下,这种教条主义的影响日渐式微。

   迷信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却走向另一极端,把发达国家资产阶级的理论和政治、经济主张及价值观念奉为圭臬,或根本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或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认为只有西方的思想理论才能指导中国的社会变革,解决中国的问题,不加分析地照抄照搬西方的经济学说、政治学说、思想文化理念和价值观。它在当前的主要表现包括:在经济上,照搬和推崇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鼓吹全面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鼓吹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和个人产权假定等。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否定国家调控和干预,倡导经济自由和非调控化;否定社会主义,鼓吹全球一体化即全球资本主义化。在政治上,主张取消共产党的“一党专政”,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否定人民民主专政,鼓吹资产阶级宪政;否定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倡导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否定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主张“全民党”、“全社会党”和“市民社会”等理论。在思想意识领域,推崇西方资产阶级抽象的自由、公正、人权和人性概念,机械照搬西方哲学和社会学说,热衷于以西方话语体系来解释中国的问题。对后现代主义思潮宣扬的反理性主义、反科学主义、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解构主义等盲目跟从,等等。

   为进一步甄别和抵制这种教条主义,我们还要了解它的一些代表人物的活动方式和策略。其一,往往借口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打着反保守、反僵化的旗帜,推行自己迷信的西方思想理论的教条。列宁曾经这样批判过与此类似的手法:“‘教条'是一个方便的字眼!只要把论敌的理论稍加歪曲,只要用‘教条'这个唬人的字眼掩饰这种歪曲,那就万事大吉了!”(《列宁全集》第6卷,中文第2版,第376页)从所谓的批判“正统”教条到自己推行洋教条,正是两种教条主义在认识根源上相通的具体表现。其二,他们打着“发展”和“创新”理论的旗号,实则照抄照搬西方的理论,甚至是陈旧的观点和理论。例如,他们重复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就被马克思批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作为自己的“创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等等。其三,他们否定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果,把成绩归结于他们照抄照搬来的西方理论和政策指导的结果。例如有些人把经济发展的成就,说成是完全采取西方经济理论指导下取得的,把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绩说成是实行私有化的结果。诸如此类,不一而足。清醒地识别并自觉抵制这些错误思想和影响,当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三、两种教条主义都是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大敌

   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反复证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总是在同各种教条主义进行不懈斗争的过程中进行的。只有排除和战胜各种教条主义的影响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才能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和胜利;反之,共产党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权就会被削弱甚至被颠覆,社会主义事业就会出现严重挫折、倒退,甚至走向失败。

   苏联社会主义解体的深刻教训,充分说明了两种教条主义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危害。苏联解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但是意识形态的原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崩溃成了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解体的先导。苏共及其主要领导人先是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窒息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生命力。用理论和公式剪裁实际生活,把本来是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理论变成了僵化的条条框框,把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经验和做法固定化、模式化,并把一国的做法和模式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普遍规律,强行向其他国家的共产党和人民推广。这不仅造成了苏联社会自身发展的长期停滞,对整个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造成了消极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别是80年代之后,苏联的党又从僵化对待马克思主义走向背弃马克思主义,完全按照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提供的“良方”指导国内的改革。由戈尔巴乔夫发动的所谓改革,不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基础上对过去教条主义错误和做法的纠正,而是对以往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的全面否定。他用“新思维”即“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替代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而所谓“新思维”,不过是照抄照搬西方民主社会主义的主张,把资本主义的“民主化”、“公开性”、“多元性”奉为金科玉律,放弃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放弃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放弃了社会主义道路,导致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果被毁于一旦。

   从苏联解体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教条主义共同葬送社会主义的沉痛教训。长期以来在意识形态中教条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导致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从而丧失了对党和人民的凝聚力和号召力。而理论的长期僵化停滞,造成后来无力抵御西方意识形态的进攻。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泛滥是对长期“左”的教条主义的惩罚。而在右的思潮进攻面前,又对原有的意识形态采取全盘否定的虚无主义态度,主动退让,降旗易帜,完全投入到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怀抱。前车之鉴,足以为戒。

   中国的革命、建设与改革,也是在不断排除各种教条主义和其他错误思潮的干扰中前进的。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和王明的“左”倾机会主义错误,给中国革命造成巨大的损失,几乎葬送中国革命。这两种错误倾向,都是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完全不顾中国国情和复杂的革命形势和条件的结果。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同“左”右倾机会主义进行了坚决斗争,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指导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从新中国成立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但总的来看,长时期内“左”的指导思想占上风,甚至导致了十年动乱,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灾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经过拨乱反正和解放思想,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左”的错误,确立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党领导人民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努力,取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在这一过程中,全党全国人民坚持与时俱进和理论创新,先后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党的旗帜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导。在改革开放之初,首先破除了“两个凡是”的左的教条主义的禁锢,以后也继续排除“左”的思想和理论的干扰,使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不断拓展和深化。与此同时,也多次排除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干扰和破坏,战胜了否定社会主义和反对党的领导、妄图把中国改革开放纳入西方资本主义轨道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势力发起的进攻。事实充分说明:在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既反对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也反对迷信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才能形成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党的正确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四、在反对两种教条主义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我们反对两种教条主义,在于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始终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也是为了更好地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更深刻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根据实践的新鲜经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从而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我们在反对两种教条主义中要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反对两种教条主义并重,在不同时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反对的主要错误倾向。这是由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都证明了这条宝贵的经验。譬如,列宁一生都同各种机会主义和错误思潮进行斗争,但他经常告诫人们,在反右时要注意反“左”,反“左”时要注意反右。他认为,作为对右倾机会主义泛滥的一种反动或惩罚,“左” 倾机会主义也容易抬头和滋长。他生前领导开展的反对各种错误和反动思潮的斗争,为后人提供了在反对一种倾向时防止掩盖另一种倾向的宝贵经验。邓小平在反对各种错误倾向问题上为我们树立了典范,提出了许多极为重要和深刻的论断。他经常强调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同各种错误倾向作斗争的长期性,一方面他特别指出资产阶级自由化同四项基本原则的对立贯穿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另一方面也指出“左”的思想根深蒂固,破除它不是容易的事情。他总结导致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没有做到认真贯彻。反对精神污染,二十几天就丢掉了。”(《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273页)他经常强调有“左”反“左”,有右反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反对的错误倾向,提出“搞改革开放有两只手,不要只用一只手,改革是一只手,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也是一只手。有时这只手重些,有时另一只手重些,要根据实际情况。”(同上,第1289页)这些精辟的论断,对于我们反对两种教条主义,始终保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二,在反对两种教条主义中还马克思主义的本来面貌。恩格斯曾这样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2-743页)只有深刻认识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精神实质,我们在反对各种教条主义中才能真正掌握这一科学的理论武器,既有效地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的迷信、僵化和神化,又能有效地反对对马克思主义的漠视、淡化、贬斥和丑化。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从来不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看待,而是作为“先哲”们为后人备好的“锦囊”,提供了解决一切问题的大大小小的现成答案,于是便不顾现实生活而固守理论词句;迷信西方思想理论的教条主义也视马克思主义为教条,当发现实际与“教条”对不上号时,便痛斥“马克思主义教条”无效,转而去搬用甚至连自己也不很知晓的洋教条。我们通过反对两种教条主义,就是要还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本来面貌,捍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在反对两种教条主义中推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马克思主义的批判性和科学性密切结合,它在同各种错误思潮的斗争中,通过对斗争的经验教训进行深刻的理论概括,有助于更深入地认识问题的本质,更准确地把握各种关系,更深刻地揭示社会变化发展的规律,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得到丰富和发展,推动实践达到新的水平。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许多重要的理论突破和创新,都是同反对错误倾向和思潮的斗争密切相联的。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蒲鲁东主义、巴枯宁主义、拉萨尔主义、杜林主义等形形色色的错误和反动理论的批判,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无产阶级革命、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学说和未来社会学说等理论;列宁通过反对伯恩斯坦修正主义和考茨基等人的“超帝国主义”论,推动形成了自己的帝国主义论和社会主义革命一国首先胜利学说;毛泽东通过反对各种“左”右倾机会主义,推动形成了新民主主义论,等等。我们今天反对两种教条主义,更重要的总结斗争的宝贵经验,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提高认识水平和解决能力。例如,更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的基本规定、社会主义改革的性质和发展道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深层次问题、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通过积极的思想理论斗争,明辨是非,端正方向,总结经验,升华理论,从而更有力地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探索进程。

   第四,在反对两种教条主义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各种教条主义的出现和发生影响从反面说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各国国情正确结合,决不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邓小平曾指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这是我们吃了苦头总结出来的经验。今后我们可能还会犯错误。但是,第一不能犯大错误,第二发现不对就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5页)我们坚决反对两种教条主义,根本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更好地学习和吸收人类包括资本主义制度下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并争取不犯大的错误和少犯错误,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这要求我们在科学地对待普遍性原理和准确把握国情这两个方面,继续作出持久艰苦的努力。马克思主义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中国的社会条件和形势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变化的,因而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相实际结合的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一探索过程中,还要遇到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要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还需进一步战胜和排除各种教条主义和错误思潮的干扰。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新的飞跃,不断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崭新篇章。

“三个代表”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发展是多方面的。我们要从体系性或者整体性的视角分析“三个代表”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

   一、“三个代表”产生于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任何一个思想的产生都有她的历史背景,“三个代表”思想的产生也不例外。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江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这个初级阶段是由若干个小阶段组成的。江总书记在“5·31”讲话中又指出,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这里讲的“小康社会”,是对我国社会现阶段一种新的历史定位,也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丰富发展;同时直接决定着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三个代表”的思想就是在这样一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提出来的,所回答的也是这种历史发展新时期提出来的课题。

   二、对“三个代表”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创新。首先,江总书记“5·31”讲话从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要求的高度指出“三个代表”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表明“三个代表”是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第三代领导集体10多年来对社会主义的探索,对执政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最新成果和最高概括。

   其次,用“三个代表”总结和概括我们党80多年的历史经验。“三个代表”不仅是新时期党建的要求和概括,而且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全部历史经验的总结和概括,这是江总书记对党的历史经验与时俱进的最新概括。

   再次,用“三个代表”总结和概括建国和兴国的经验。江总书记指出:总结我们党带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归结起来就是“三个代表”。这就使我们认识的视野更开阔了,除了从党的历史经验之外还要从建国兴国的高度充分认识“三个代表”的历史地位和作用问题。

   三、拓展和深化了“三个代表”的思想内容。江总书记“5·31”讲话对如何贯彻“三个代表”作了两个层面的阐述。在讲总的贯彻时指出:“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只有与时俱进,走在时代前列才能保持先进性;只有保持先进性才能体现执政为民的本质。这就深化了“三个代表”的思想内容。

   在讲具体贯彻时,江总书记概括了“四个必须”,尤其在讲第二个“必须”时,强调“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突出发展问题,把发展看作不光是当代世界的主题,中国的主题,同时也是共产党的主题。以往讲党只是讲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现在讲要把发展作为党的第一要务,也是一种创新。

   四、对“三个代表”所遵循的思想路线认识上的创新。“5·31”讲话把与时俱进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联系起来,并且把她提高到党能否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的高度来认识,并强调“我们党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这是江总书记对党的思想路线的丰富和发展。

   众所周知,在讲党的思想路线时,毛主席最早提出实事求是;邓小平同志讲实事求是时强调解放思想;江总书记在继承毛主席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同时,提出了与时俱进。这里看出了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对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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