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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条 研究生要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包括公费生和自费生)。

第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得到学校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所)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在开学后不按时回校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参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改)修考试成绩等均记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成绩的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位课和其他必修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选修课、教育实践等环节可以进行考试或考查。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入的硕士生补修大学本科阶段的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考试可根据课程实际采用课堂试卷考试或论文写作、实验报告的方式,课堂试卷考试可以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的方法。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的考试须经院(系、部)研究生主管领导批准,研究生学院同意,并须当场公布考试题目,不得实行堂下开卷。

论文写作、实验报告可由任课教师帮助学生确定范围和题目,或学生自选题目但须经任课教师同意。

第十七条 硕士生的政治理论课、外语课,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其它课程的试题可由任课教师命题,但须经院(系)审定。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学期结束前两周,各门课程考试的具体日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采取论文写作或实验报告考试的科目,教师可适当提前通知学生。公共必修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学院确定,通知各院(系、部),各院(系、部)再确定其它课程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则应于考试开始前三周公布,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选修课一般应利用上课时间,在停课复习考试前一周内考完。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 30% ,期末成绩占 70% 。平时成绩考核可采取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位课程和其他必修课程的考试以 75 分为通过(外国语成绩 60 分为通过),选修课程以“及格”为通过。考查成绩的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级。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时,如须采用“五级评分制”,可将百分制折合为五级计分制,折合的标准为:优 90-100 分;良 80-89 分;中 70-79 分;及格 60-69 分;不及格 59 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社会调查(业务实习)、教学实践,由有关教师根据研究生的社会调查(业务实习)、教学实践报告,写出评语。并以“合格”或“不合格”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主考教师应将研究生的考核成绩填入《渤海大学研究生教师记分册》,并写出不少于 200 字的简短评语,于考试后两周内将其送交研究生学院。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送到者,须先将考试成绩不合格研究生名单送交研究生学院,并至迟在第二周将全部成绩评定完毕。

第二十四条 教师填报成绩时,对于学生的一些特殊情节,要在报表的备注栏内填写清楚,如“作弊”、“必修”、“免修”等。对不及格的成绩,用红墨水填写。

所有成绩档案资料均不得进行涂改,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或考查为“及格”者,均不得放弃其成绩而要求另行重修或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以要求复查试卷。其程序是,学生写出要求复查试卷的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研究生学院指定教师查阅。如成绩确实有误,需更改已上报的成绩,应另写成绩报告单,并注明“前报成绩作废”。研究生学院应长期妥善保存研究生记分册备查。

第二十六条 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学院保管,专业课试卷由所在院(系)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免修

第一款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除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及社会调查、实验环节、课程论文、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外,其它课程均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款 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考核达到研究生学院规定的分数线,可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申请免修英语的有关手续。经审核准予免修的学生可不参加英语精读、写作以及听力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班参加研究生学院组织英语学位考试,以获得本门课程考试的成绩。

第三款 英语以外的小语种均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款 其它课程的免修,须由研究生本人书写申请免修课程报告,提供申请免修的佐证材料,经指导教师、院(系、部)研究生主管领导审核和有关主讲教师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学院备案,方可免修该门课程的学习,被批准免修的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随班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五款 免修者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随下一年级(或下一学期)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 重(改)修

第一款 凡研究生必修课考试成绩未达到申请学位所要求的合格成绩者,可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改修其它选修课程。所有课程,均不得安排重考或补考。

第二款 申请重(改)修获批准者,可随下一年级(或下一学期)重(改)修该门课程。

第三款 申请重(改)修的研究生,在重(改)修前须交纳重(改)修课程听课费,交费标准和程序,按接收旁听生收费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四款 重(改)修成绩不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改)修,并按上述要求交纳重(改)修课程听课费。

第五款 应重修的必修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而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可由所在院(系)修改其个人培养计划,指定改修课程。在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组织改修。

第六款 重修者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在其成绩登记表中注明“重修”字样。

第七款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到期时,经重(改)修仍有一门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退学。出现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未达到 75 分(外语 60 分)者,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参加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假,须经严格审查批准。请假的范围、程序和最高期限:

病假、事假三天以内向研究生辅导员和导师请假;

病假、事假一周以内向所在院(系)主管领导请假;

病假、事假一周以上向研究生学院请假;

凡是在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月者取消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第三十二条 凡因公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研、查阅资料或实验等,应按计划进行,不得借口旷课,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探亲手续。在学研究生申请出国进修、留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提倡晚婚晚育。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允许生育。特殊情况按休学办理。

第三十五条 其他违纪情况按《渤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转专业:

(一)因所学专业调整 ( 合并或撤销 ) ,或因导师变动又无法在所学专业重新安排导师;

(二)学科专业建设的特殊需要;

(三)因公伤事故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 在校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部)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部)及导师的同意,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在原专业所修的与新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课程的学分,记入学生在新专业中所修的学分。在原专业所修的与新专业培养方案中不同课程的学分,学校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不允许再转会原专业。

第四十条 要求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诉,导师和所在院(系、部)同意,经研究生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者,须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确认其符合转学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系、部)和导师同意后,送主管校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 含休学 ) 为 4 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半个月内离开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在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 ( 所 ) 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属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第一款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第二款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第三款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四款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五款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六款 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无效的。

第七款 一学期请假超过学期时间三分之一而又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第八款 一学期旷课达到 40 学时的。

第九款 考试旷考达到 3 次及 3 次以上者。

第十款 其他符合退学条件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各院系填写退学呈报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关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后,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三周内办理好相关的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第一款 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款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年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处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款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款 从退学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3-4 年)内,修完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3-4 年)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授予的荣誉称号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毕业研究生”等荣誉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科研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学术活动先进个人”等单项奖,对在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 ( 学院、所、年级、寝室 ) 等,授予相应的“先进集体”称号。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纪处分按《渤海大学研究生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根据有关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研究生管理
规章制度 
学籍管理
  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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