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机构
1、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本单位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2、渤海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终审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导师遴选办公室,负责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二、遴选时间
1、学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硕士生导师遴选和认定工作,一般在当年4月份开始进行。
2、为尽快发挥引进人才作用,在原单位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调入后即可申请相应专业硕士生导师资格。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引进人才,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推荐、导师遴选办公室审定合格,可以担任相应专业的硕士生导师。
三、遴选原则
1、岗位需要原则
根据研究生招生情况和培养工作需要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全面考察原则
遴选和聘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必须对其思想与业务进行全面考察,突出科研能力和水平,必须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学科研究方向、发展交叉和新兴学科,有利于改善学科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及学历学位结构。
3、严格把关原则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由硕士生导师遴选机构按照遴选标准、任职条件严格评选,以确保硕士生导师队伍质量。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衷研究生教育事业,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78级以前(含78级)本科毕业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79级以后(含79级)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原则上获得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任职2年以上。
3、没有高级职称但具有博士学位且工作已满两年的教师。工作不满两年但已获得博士学位者,可以作为副导师协助导师完成指导研究生任务。
4、原则上男不超过57岁,女不超过52岁。特殊情况下,以在聘期内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为限。身体健康。
5、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业务知识,教学经验丰富,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有独立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6、有稳定的科研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在本学科、专业的某些领域内,进行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工作且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目前正在主持或主要参加(前二名)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或相当水平的科研项目,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
7、原则上近三年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著作一部;或二人合著著作一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参与三人以上合著著作的写作,并承担不少于5万字的写作任务。
8、申请由原学科转评另一学科导师的教师,近三年须发表与该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或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或省级以上刊物论文4篇以上;或出版相关学科、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著作1部,或二人合著著作1部且字数在5万字以上。所有科研成果及科研项目以学校科技处审核备案为准。
五、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渤海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应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申请担任相应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允许向相近专业挂靠。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请并组织初审(审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复印件核实后须签名盖章),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
3、研究生学院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
4、学校向审定合格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书。
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定,努力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方式、方法,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组织并执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帮助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活动、教学实践、论文工作等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3、全面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困惑。
4、配合研究生学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培养的意见。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班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6、为研究生开设学位课1-2门。
7、执行渤海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其他规定。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