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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暂行)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指导教师的学术观点、学术水平、学术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为了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全面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一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自觉学习并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助学校制订本专业入学考试科目,并根据学校需要进行命题、阅卷、面试等工作。
  第四条 全面负责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参与学校和基层培养单位制定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工作。
  第五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所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六条 必须开设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反映学科的最新发展态势和最新成果,能够区分出本科、硕士等不同层次的要求;所授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及参考书目,并力争编写出适用的教材;按照教育和社会发展要求,积极进行研究生教学改革,努力培养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七条 指导教师要了解学生在本科阶段所学过的、与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相关的课程内容。教师应为本科生开设过相同、相关的课程或对所开设课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有科研课题、著作、论文等反映教师研究水平的科研成果。任课教师在开设本科生未设置而研究生必须开设的课程时,必须认真研究所开设课程的内容、体系,对所开课程有充分准备。
  第八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在所属二级学科内开设课程,任课范围不得超出一个一级学科内两个相近的二级学科。每名指导教师每学期所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不得超过2门,为同一学科的每届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3门(研究生公共课程除外)。
  第九条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指导和检查所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习,严格执行考核制度,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条 积极配合、协助研究生主管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筛选工作,认真汇报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表现,提出研究生继续学习、终止学习或其他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写作(包括撰写阶段性论文、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及论文写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审核学位论文,并提出是否允许研究生答辩的意见。
  第十二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三条 积极总结研究生教育的经验,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每三年应有一项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立项,或出版专著一部,或主编著作一部并撰写不少于4万字,或参编一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并撰写不少于8万字,或发表和指导专业有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一篇须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二章 导师的管理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遴选后方能认可。
  第十六条 新遴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参加岗前培训后,方可申请指导研究生。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要重视和关心指导教师的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本单位指导教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不定期召开指导教师座谈会和全校性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会议,听取意见,总结和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定期(至少在课程基本结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和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各一次)向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培养情况,并在研究生答辩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小结。该工作小结作为指导教师工作实绩的记录,是考核指导教师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考核指导教师培养研究生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妥善安排并保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研究生指导任务,离校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含寒暑假)者应先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安排,经培养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若改变研究方向,须由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位分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书面报研究生学院,并须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三年复查一次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对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研究生工作成果显著的导师给予一定形式的表扬和鼓励;对三年内没有指导研究生或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取消其指导研究生的资格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申请恢复导师资格者,须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重新认定。
  第二十四条 凡在学术或科研上不能完成学校规定的目标,或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取消其导师资格,所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单位导师组决定更换导师。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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